濮阳市吸引高层次人才挂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挂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吸引人才,是指从市外吸引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以更加开放的理念、更加真诚的态度、更加优良的环境,坚持柔性引智,加强各类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合作,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挂职锻炼、成就事业、创造财富、实现价值,为推动我市实现新一轮赶超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吸引高层次人才挂职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发扬民主、双方自愿原则;
(三)科学计划、择优引进原则;
(四)服务发展、务求实效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吸引高层次人才挂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县(区)党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才挂职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人选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六条 挂职人选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职务职级、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1.挂任县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或曾任县处级职务职级;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或相应岗位任职工作经历。
2.挂任乡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或曾任乡科级职务职级;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上市公司中层正职以上或相应岗位任职工作经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能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一般应是我们急需的石油化工、金融投资、科技信息、城市建设、园区建设、环境保护、现代农业、旅游文化和社会管理等专业类别。
(四)身体健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等。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七)挂职职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挂职人选需求意向:
(一)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干部。
(二)下列省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才:1.金融;2.通讯;3.科研院所;4.高等院校;5.医疗卫生等。
(三)社会各类人才:1.上市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2.民营企业家;3.知名人士等。
(四)其他需要挂职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挂职范围。市直有关单位,县(区)党委、政府,产业集聚区。
第九条 职务安排。综合考虑挂职人才的专长和基本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统一安排挂任职务。
第十条 挂职时间原则上为1至2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的,一般不超过一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一条 挂任职务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挂任县处级职务的,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挂任乡科级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挂职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采取脱产挂职、半脱产挂职和顾问指导、短期兼职等弹性挂职方式,对个别有特殊要求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灵活把握,合理安排,实现人才需求与人才引进的紧密对接。
第十三条 吸引高层次人才挂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发布引进人才挂职的岗位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信息公告。市直各单位、产业集聚区和各县(区)党委、政府的挂职需求计划报市委组织部统一发布;各县(区)直有关单位的挂职需求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统一发布。
(二)组织报名。个人对照公告条件自愿提出报名申请,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向目标人才发出邀请,或单位推荐挂职人才。
(三)资格审查。主要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经历、职务职称及学历学位等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查。留学归国人员的学历,需有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
(四)确定人选。经审查合格,在市直单位或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挂职人选所在单位及本人意见基础上,提出人选和挂任职务安排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五)签订协议。挂职单位与挂职对象签订挂职协议,明确挂职工作的目标任务,做到责权统一。
(六)建立档案。挂职档案应包括个人申请、派出单位意见、《干部任免审批表》(无任免审批表的提供个人简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现实表现(主要包括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七)备案。人选确定后,挂任县处级职位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他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宏观管理,了解挂职人才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召开座谈会,促进交流合作;及时向派出单位通报挂职人员情况,加强与派出单位交流沟通,争取派出单位支持。
第十五条 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挂职单位结合挂职人才的自身优势,明确分工,量才使用;关心关注挂职人才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将挂职人才有关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
第十六条 挂职单位按照政治、工作、廉政、作风、保密等纪律要求,加强对挂职人才的管理。挂职人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调整挂职岗位;因身体状况、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的,应及时终止挂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立即终止挂职,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八条 挂职期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在《挂职人才总结鉴定表》上填写鉴定意见。对挂职人才的年度考核,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考核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挂职人才可享受适当人才补贴。挂职期满,凭市委组织部的考核认定书,按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等职务,正高、副高、中级等职称,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人才补贴。人才补贴由挂职地财政部门发放。以上类别身份交叉的,按补贴高的身份发放。
第二十条 挂职单位为挂职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住宿、交通及通讯费用等问题,做好挂职期间的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突出贡献奖”,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表彰序列,对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挂职人才,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各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本单位挂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预防和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吸引人才来我市挂职,不涉密的一律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收到举报的,应认真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挂职期间,高层次人才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吸引人才挂职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印发